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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不堪使用需報廢,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Home » 存貨不堪使用需報廢,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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