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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101/3/21版 - 5 - (八)提供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 篩檢服務之日起二年內,向健保局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 者,不予核付費用。 (九)本署國民健康局對於「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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