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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 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 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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