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保障名額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也可以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4]。但是我國制憲國民大會卻早於1946年,即於憲法第136條中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即通稱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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