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人員 註: 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 條規定訂定。 2.「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實施前已在職之原下列職級人員,在民國80 年2 月3 日待遇改制後,較原支數額為低之差額應予補發,至晉升一定職等時停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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