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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書信秘密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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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書信秘密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妨害書信秘密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 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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