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民國 86 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以來,我國的勞動法令對於僱用新進員工是否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度可以約定多久等問題即欠缺明文。但對於企業的人力資源實務工作來說,現行勞基法對於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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