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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花蓮市公所

第 1 條 契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3 條 契稅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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