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 可以發通訊監察書的情形,也就是可以監聽的案件,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其規定如下: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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