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26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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