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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