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53條 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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