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3~58條【退休】 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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