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可請求民事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1.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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