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當然就是克服(ii),方式就是向審查委員根據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CFR1.132,提出宣誓書或是宣告書說明,其所引用的先前技藝並非是”其他人”的,而正好就是申請案發明人本身所擁有。 第三同理可證,就是克服(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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