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3日,一份由法庭書記員簽發的中英文安排開庭時間的通知書,連同一封解釋該通知書的中英文信函,以及訴狀、傳票和准許原告用替代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檔的法庭令的副本,通過聯邦特快專遞,送交被告江在中國北京中南海的官方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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