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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一、臺灣地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八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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