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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