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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五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 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www.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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