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中國大陸公安機關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申請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和臺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 (2)申請定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3)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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