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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