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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