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 ...

www.judicial.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