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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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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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