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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得不經告誡,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及第七條規定:「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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