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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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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前段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 所稱之耕地者,性質上既不適於設定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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