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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1 或有認為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所以採此見解,乃在規避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三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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