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 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 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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