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 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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