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規定係指對經考選錄取或甄選合格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以 下簡稱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分配及在營各階段之人事管理與留守業 務等所應遵行之事項。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