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 知識之累積與擴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
rsh.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