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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發布

研究人員之分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四 級,並明定各等級研究人員應具之資格。 研究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訂辦 法,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之,以尊重大學學術自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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