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及違約處罰 本要約書成立之日起 日內,買賣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指定、付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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