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 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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