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依其從事傳銷之狀況,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類別也有所不同,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傳銷業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3種所得,其課稅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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