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期間 自外勞方抵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報到之日起 02 年,並以最初之四十日為試用期,並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得重新商定勞動契約延期一年者外,期滿勞僱關係自動終止。 > 工作義務 外勞方接受雇主監督指揮,擔任雇主所指定之工作及其能力所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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