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各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一)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需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辦理,由學審會主政。 (二)查詢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事宜由文教處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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