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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章境外基金之私募

第52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 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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