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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損失應注意事項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02-2393-5347

【固定資產報廢】 營利事業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因毀滅或廢棄而發生報廢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方式之一辦理,即可認列損失: 1.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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