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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中山區公所-里鄰資訊-里長通訊錄

里長:係依「省縣自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並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一般皆協助區公所推行各種政令及宣導,並辦理村里業務及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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