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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