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查 核 辦 法 及 申 報 實 務 壹、 名詞定義: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 工匠、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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