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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地質敏感區之公告宜界定為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疑義

...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且非針對具體事件之處理;是以,地質敏感區之公告,性質乃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規命令,而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所指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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