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第三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行政首長依法律、上級法規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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