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被告於應到日期當日,應準時到台灣台中地法院檢察署 執行科報到。 7、應執行刑罰:記載被告所犯之罪,法院判處被告應服之有期徒刑為「七個月」。 8、附記:如本案例文件中記載事項為「本件被傳人為受刑人」,也就是說被告就是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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