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 0990099723號,自99年12月1日生效 一、為激勵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工作士氣,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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