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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五等-考友社提供函授輔導與服務

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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