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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