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90)環署水字第 七三六七一號 一、 本基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地下水非因外來污染而其物質濃度達本基準所列污染物監測項目之監測基準值者,不適用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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