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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